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CDV-113-補-2170-202411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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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0號 原 告 林例齡 訴訟代理人 紀培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德國際家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66,687元(壹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捌拾柒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