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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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潘智恩 潘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捌佰陸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智恩於民國(下同)98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 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潘俊明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 款,又於103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潘俊明 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 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 際動用借支686,118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休學日或退伍日(107年7月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 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12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482,86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 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21

CHDV-114-司促-2884-2025032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煖雅 王定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伍佰肆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煖雅於民國(下同)106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王定霖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按各 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85,848元,約定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1年02月01日)一年 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12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226,547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 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0

TCDV-114-司促-7730-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曾雅君 徐秀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雅君於民國(下同)107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徐秀禮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 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99,280元 ,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2年 11月27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 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12月27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77,863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 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 ,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0

TCDV-114-司促-7729-2025032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董澤鋒 董耀徽 王子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伍佰肆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董澤鋒於民國(下同)101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董耀徽、王子嘉為連帶保證人訂立 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 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20,028元,約定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7年04月19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 自應還日113年11月19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70,540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 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 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2-19

PCDV-114-司促-3926-2025021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郭家顯 張志峯 郭由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柒佰柒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郭家顯於民國(下同)103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 學校時,邀同債務人張志峯、郭由娟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 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 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59,178元,約定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8年07月01日)一 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11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211,779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 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 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7

TCDV-114-司促-4185-20250217-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朱思敏 朱國禮 林淑梅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3,265元,及 自民國(下同)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思敏於101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 ,邀同債務人朱國禮、林淑梅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 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48,379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7年01月12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 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 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本息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 之20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11月12日 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63,265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 、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 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2-08

SCDV-114-司促-719-2025020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洪若綺 洪崇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柒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洪若綺於民國(下同) 107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洪崇恩為 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 支260,692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 日(112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 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9月01日起,未履約攤 還本息,尚欠257,775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 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28-20250207-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晏菱 陳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3,818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晏菱於民國(下同)108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陳金鳳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按各 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43,392元,約定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0年07月01日)一年 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 還日113年11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63,818元及 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 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 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5-02-07

MLDV-114-司促-511-20250207-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晏綾 張慧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8,910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晏綾於民國(下同)106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張慧芳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 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51,228元,約定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1年07月01日)一年後 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 日113年11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28,910元及請 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 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 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5-02-07

MLDV-114-司促-514-20250207-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懿雯 廖建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參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懿雯於民國(下同)106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廖建盛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 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 ,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65,316元 ,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0年 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 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10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107,366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 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1-08

CHDV-114-司促-219-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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