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6號
原 告 潘美秀
被 告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著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
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起訴狀檢附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8
04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一、告訴暨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意旨內容可知,原告主張被告為
元蘋智慧運算有限公司會計,以該公司設於兆豐商業銀行第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做為洗錢水房,並
由詐欺集團成員於系爭處分書附表1編號3所示時間、方式詐
騙原告,使原告將新臺幣(下同)55萬元轉入系爭處分書附
表1編號3所示第一層匯款帳戶後,再將該款項輾轉匯入系爭
帳戶,並由被告於系爭處分書附表2編號2所示之113年4月17
日在兆豐商業銀行總部提領前開款項,供元蘋智慧運算有限
公司負責人楊萍萍轉購虛擬貨幣而轉交詐欺集團,致原告受
有損害,因而請求被告賠償55萬元等語。
三、經查,被告住所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5樓,有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結果存卷可參,為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之轄區。又依系爭處分書所載內容可知,原告係在霧峰區
農會將受騙款項匯入前述指定帳戶,被告則係於113年4月17
日在兆豐商業銀行總部(位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臨櫃提領款項,此有系爭處分書、兆豐商業銀行分行資訊網
路截圖在卷可證,足見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轄區。綜上所述,被告住所地及侵權
行為地均非本院轄區,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SLDV-114-訴-236-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