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美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調院偵字第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美婷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廖美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
,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漠視法紀,其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惟考量被告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且已與告訴人林郁洵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等
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偵訊筆錄等件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調院偵字第901號卷第9頁、第22頁),
兼衡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服務業、小康之
家庭經濟狀況(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095
號卷第5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本案所竊得之物品,雖未原物發還予告訴人,惟被
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15,000元予告訴人,
業如前述,是此部分即毋庸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
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901號
被 告 廖美婷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美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10月19日19時45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ARIM
A有間玩具」店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之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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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一只(價值新臺幣3,68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該店
員工察覺有異,經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經警
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林郁洵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美婷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
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郁洵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店內及附
近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圖附卷可稽,足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雖
未將所竊取商品交還告訴人,然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乙節
,有雙方簽署之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及告訴人詢問筆錄
存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就被告之犯
罪所得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吳春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郭昭宜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TPDM-114-簡-851-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