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劉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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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0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哲銘 債 務 人 洪健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玖佰壹拾肆元, 及其中①新臺幣貳萬零參佰肆拾捌元②新臺幣肆拾萬伍仟伍佰 陸拾陸元自①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②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二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①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日②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7800-20250328-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57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劉哲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壹佰參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5

PCDV-114-司促-7057-202503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0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哲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健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聲請狀之請求標的及數量所載其中「(1)貳萬零參佰肆 拾捌元自民國114年2月30日起」,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因並無「2月30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21

TCDV-114-司促-7800-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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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3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哲銘 債 務 人 蔡昕辰即儷園魅力工作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參佰柒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6

TCDV-114-司促-5933-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8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哲銘 債 務 人 魏邦晉即晴美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三點零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3

TCDV-114-司促-5282-202503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哲銘 債 務 人 林家銓即鑫銓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陸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三點零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062-202502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8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哲銘 債 務 人 王世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零玖佰玖拾陸元,及 其中⑴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一月十一日起⑵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 二日起⑵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就其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23

TCDV-114-司促-2181-20250123-1

司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66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劉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七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元,其中之壹拾貳萬陸仟參佰陸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 ,詎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24

PCDV-113-司票-12668-2024122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29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哲銘 債 務 人 王福進即上福汽車材料行 侯佳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陸仟參佰壹 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3

TCDV-113-司促-37292-2024122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29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哲銘 債 務 人 魏邦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伍佰柒拾陸元, 及其中⑴新臺幣貳萬零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⑵新臺幣肆拾萬柒仟壹佰壹拾柒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⑴⑵均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⑴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一月十四日⑵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3

TCDV-113-司促-37291-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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