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世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茂松
聲 請 人 李錦榮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許忠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清潭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提出被繼承人劉承緯之除戶謄本、相對人劉清潭、劉瑞琴、
廖玲梅、廖昱禎、何豐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提出相對人「龍吉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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