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86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被 告 劉晋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被告前雖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經原告之聲請,
由原告一造辯論終結。然被告前具狀提出本件交通事故行車紀錄
器錄影畫面,稱本件交通事故被告應無肇事責任,請求鑑定肇事
責任等語。故被告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尚有待釐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TYEV-113-桃保險小-865-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