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昀涵
楊騏澤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3888號、112年度偵字第4463號、112年度偵字第17號、112年度
偵字第8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
二、本件被告許昀涵於辯論終結後,業與告訴人劉珮文調解成立
,惟尚未履行調解條件,告訴人表示願予被告許昀涵自新機
會之意,有本院調解審理單、報到單、調解記錄表、刑事陳
述狀、調解筆錄在卷可參,另被告楊騏澤亦有應行調查之處
,應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CTDM-113-金易-91-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