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TDM-113-金易-91-20241205-1
字號
金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昀涵 楊騏澤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3888號、112年度偵字第4463號、112年度偵字第17號、112年度 偵字第8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 二、本件被告許昀涵於辯論終結後,業與告訴人劉珮文調解成立 ,惟尚未履行調解條件,告訴人表示願予被告許昀涵自新機會之意,有本院調解審理單、報到單、調解記錄表、刑事陳述狀、調解筆錄在卷可參,另被告楊騏澤亦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