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TDM-113-金易-91-20241205-1

字號

金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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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昀涵 楊騏澤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3888號、112年度偵字第4463號、112年度偵字第17號、112年度 偵字第8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 二、本件被告許昀涵於辯論終結後,業與告訴人劉珮文調解成立 ,惟尚未履行調解條件,告訴人表示願予被告許昀涵自新機會之意,有本院調解審理單、報到單、調解記錄表、刑事陳述狀、調解筆錄在卷可參,另被告楊騏澤亦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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