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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江欣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語婕即劉玉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6,527元,及自民國113年8 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1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114年6月19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1.892計算之遲延利息,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 壹、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一、債務人劉語婕即劉玉潔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3 6,527元整,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貳、請求原因及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 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 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 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 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 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 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劉語婕即劉玉潔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 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09年11月19日撥付信用 貸款25萬元整予債務人劉語婕即劉玉潔,貸款期間7年,貸 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8. 2%機動計息按月計付【現為9.91%】(證二、三)。上開借 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 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 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 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證四) 。 三、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 月付金(證五),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 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 ,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 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8月19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 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 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136, 527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線上成立契約等。

2025-02-04

SLDV-113-司促-14495-20250204-1

消債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聲請復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語婕 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劉語婕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 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聲請復權等語 。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11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 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 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2025-01-23

KLDV-113-消債聲-17-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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