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3

案號

KLDV-113-消債聲-17-20250123-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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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劉語婕聲請復權,原因是她之前有債務問題,然後基隆地方法院裁定免除她的債務。現在她提出了相關證明文件,法院也查證屬實,所以准許了她的復權聲請。簡單來說,就是法院同意讓劉語婕恢復原本的權利,因為她已經解決了債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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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語婕 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劉語婕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 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11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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