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劉遊燕
債 務 人 王姿雅即古明憲之繼承人
古清山即古明憲之繼承人
古清來即古明憲之繼承人
古久花即古明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古明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98,000元,及自民國94年9月24日起至104年8月
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古明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148,487元,及自民國9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10月27日起至
民國110年7月19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古明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CHDV-114-司促-3015-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