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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8號 債 權 人 力昌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晉華 債 務 人 李柏賢即龍揚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07

CTDV-114-司促-638-20250207-2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8號 債 權 人 力昌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晉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柏賢即龍揚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龍揚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李柏賢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1-14

CTDV-114-司促-638-20250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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