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CTDV-114-司促-638-20250114-3
摘要
力昌行鋁業有限公司告李柏賢的龍揚工程行,想要請法院發支付命令,但法院說力昌行要補上龍揚工程行的最新商業登記資料,還有李柏賢最新的戶籍謄本,如果五天內沒補齊,就會被駁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8號
債 權 人 力昌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晉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柏賢即龍揚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龍揚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李柏賢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