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1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卓志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捌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捌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0,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7283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27283元整。經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
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
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PCDV-114-司促-4818-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