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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1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卓志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捌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捌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0,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7283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27283元整。經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 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 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2-25

PCDV-114-司促-4818-20250225-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5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卓志杰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肆萬肆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9

KSDV-113-司促-21503-202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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