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9

案號

KSDV-113-司促-21503-202411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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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元大商業銀行告卓志杰,要求他給付新台幣四萬多元以及利息和程序費用。因為卓志杰繼承了蘇梅的遺產,所以銀行要求在他繼承的遺產範圍內給付。如果卓志杰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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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5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卓志杰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肆萬肆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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