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10號
原 告 卞歷鎮
被 告 李怡潔 臺中市○○區○○街00號8樓之2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怡潔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9,50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
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萬元) 1 利息 20萬元 113年3月23日 114年1月5日 (289/365) 6% 9,501.37元 小計 9,501.37元 合計 20萬9,501元
TCEV-114-中補-110-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