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V-113-司票-9173-2024101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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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卞歷鎮聲請強制執行吳仲翔簽發的本票裁定,臺中地方法院認為聲請符合票據法規定,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吳仲翔所簽發本票的金額及利息,並由吳仲翔負擔聲請程序費用。吳仲翔如果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提出抗告。如果吳仲翔主張本票是偽造的,可以在收到裁定後20天內提起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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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173號 聲 請 人 卞歷鎮 相 對 人 吳仲翔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本票附表: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917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4月2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4月2日 WG0000000 002 113年3月12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3月12日 CH803080 003 113年7月2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2日 WG0000000 004 113年9月3日 7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3日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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