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6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葉進祥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鄭安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74年4月25日結婚,婚後育有兩子,皆已成年
,長子甲○○於88年獨自前往○○○遊學,嗣後91年8月間被告
亦陪同次子卯○○前往○○○求學,兩造原約定被告陪伴兩子
完成學業後即返回臺灣定居與原告團聚,原告自始深信不
疑。此期間被告與兩子之所有學費、生活費、購置位於○○
○之不動產與其他一切開銷皆由原告支付,原告亦每年於
工作百忙中抽空前往○○○探視,善盡人夫人父之責,期盼
被告早日返臺團聚。詎料:
1、被告陪同兩子在○○○求學多年後,被告改稱「等取得○○○國
籍公民後再返臺定居」,迨被告取得○○○國籍後,其又改
稱「等65歲取得領取老人年金資格後再返臺」云云,再改
稱「好不容易已在○○○謀得固定工作,放棄太可惜」(實
則僅係在○○○之餐館洗碗打工)云云,據此可知被告百般
藉口滯留○○○而拒不返回臺灣定居以與原告共同生活,心
中實已無夫妻之情。
2、被告自兩造結婚以來迄今近40年,持續從事不少投資,卻
皆虧損累賠、血本無歸,原告多次善意勸阻,其均充耳不
聞,且被告於○○○置產一事並無事先告知原告,亦無與原
告有任何討論,被告便逕而為之,完全無視夫妻應協力共
同經營生活。另被告將原告出資購置以供全家居住之坐落
○○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673、674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5樓之1) 、
○○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房地)向銀
行貸款、增貸,及以一家四口在○○○○投保之保險契約辦理
延長信用貸款,所貸之款項均用以填補被告在國外之花費
,而上開貸款所償還之款項,皆由原告支付。原告不僅負
擔全家之生活費、兩子之學費、購置臺灣與○○○之不動產
房款外,尚須為被告清償向銀行增貸之款項,僅90年3月
至107年初,經銀行帳號匯款至被告處之金額高達新臺幣
(下同)5,650萬元,足見原告對家人付出之盡心與責任
。至此對已屆67歲且辦理退休之原告而言,實為難以承受
之重負。然被告近40年來仍舊我行我素,對原告全然未生
體恤之心。
3、被告曾於111年底自○○○短暫返回臺灣,原告不斷請求被告
返回臺灣一起共同安享晚年,然被告不僅斷然拒絕,更欲
將登記在被告名下且供原告終老居住之系爭○○房地出售,
更再度以系爭○○房地向銀行進行增貸,並將款項取走至○○
○花用,被告種種行為,毫無顧及與原告夫妻之情與同理
之心,令原告痛徹心扉。
(二)兩造婚後感情尚稱融洽,惟自被告前往○○○後,原告近20
多年來一心一意、日復一日為遠在○○○的被告與兩子努力
工作,為的是兩子可以在○○○無後顧之憂地求學,以早日
與被告團圓,不料被告竟完全沒有返臺之意願,僅一再表
示要錢之舉止,甚至未經與原告討論即要將原告現居的不
動產變賣換現,絲毫不顧多年夫妻之情,全然未替身為丈
夫的原告之老年生活著想,已讓原告全然寒心。從而,一
般人之生活經驗,可認兩造既未共同生活,欠缺實質婚姻
生活,夫妻感情嚴重疏離,誠摯互信之基礎早已不復存在
,顯然難期修復,兩造恐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足見兩
造無法達成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婚姻關係之目的,婚姻確
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堪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
由存在。是兩造婚姻既已生破綻,而婚姻發生破綻之原因
,係可歸責於被告,則原告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
提起本件離婚訴訟,洵屬有據。
(三)兩造於74年4月25日結婚,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
第1005條之規定,應適用法定財產制。兩造結婚後,原告
負責在外工作打拚賺錢,系爭○○房地更係原告出資購買借
名登記於被告名下。嗣被告長期居住在○○○,全靠原告不
斷匯款與被告,被告進而得購置位於○○○○○○省之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不動產(
下稱系爭○○○不動產),及被告名下銀行帳戶更因此累積
不少存款,故原告對於被告婚後財產之增加實有助力,爰
就現已知財產資料,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1,487,739元。
(四)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1、85年間實則為全家四口跟團前往○○○○○○○○旅遊。86年間,
長子爭取獨自前往國外就學生活機會,以捶打衣櫃木門致
凹陷破碎、更於廚房以菜刀剁砍砧板相向、作勢不惜以血
相逼,原告遂勉為同意長子隻身前往○○○○○○,以國際學生
身份,寄宿外國家庭,繼續其高中學程,長子後續以國際
學生身份繼續升學,依法取得其個人○○○公民身份。被告
一方面積極說服次子至○○○就學,另一方面向原告宣稱係
次子自身有意願出國求學,而基於長子已經出國求學,次
子也應出國求學方對次子才公平,原告當時忙於臨床工作
、早出晚歸,並信賴被告所言,認為是次子自願要求出國
求學,方允次子至○○○讀書,被告進而要求陪同前往照料
次子初期生活事宜,原告原以為待次子安頓好後被告即會
返臺,豈知至今已20餘年。原告從未與被告談及移居○○○
相關事宜。
2、兩造婚後,被告除短期擔任○○○○○○人員、○○○○○○、○○○○任
股市營業員,其餘均由原告撫養。被告因急於賺錢,私下
以借貸為本,投資股票,卻慘賠700餘萬元。被告無力處
理,卻引黑道份子向原告追索,逼簽本票,原告亦陸續為
其償還欠款。自被告移民○○○後,被告從未告知原告其於○
○○工作之收入為何?且如被告在○○○有正當工作,自可自
給自足,然被告前除接受原告給付之家庭費用外,亦每每
回臺灣以房屋貸款將貸款交由原告負擔,以索取金錢返回
○○○。
3、被告並非第一次未事先告知原告購屋事宜,原告僅為被告
作為長期償付交繳銀行貸款之工具人。被告婚後專斷獨行
,原告起初也曾嘗試溝通,但總各說各話,最後吵架愈烈
,不了了之。原告多年來一人孤身在臺,辛苦工作賺錢,
長期按月支付海外龐大開銷與多項由被告以先斬後奏方式
訂定之各項保險、銀行信貸、房屋貸款等等,合計每月高
達約35萬元。另被告於○○○買車、買寵物或有其他開銷之
時亦會向原告要求支付種種款項,至今長子已自組家庭,
可獨立養家活口,次子將屆不惑之年亦應經濟獨立,被告
卻一再以供給二子金錢為由向原告索取金援,實非常理。
4、原告長期居住於系爭房地,自購屋至今銀行貸款均由原告
交付貸款或以原告薪資帳戶轉匯被告帳號,再由被告繳納
房貸之方式進行。而被告指稱因原告做了對不起被告之事
,而將系爭房地贈與被告純屬子虛烏有。
5、被告為長期滯留○○○,一再以次子為由遲不返臺,次子出
國至今已21年,仍未取得大學學歷,亦無工作,從不獨立
生活。如今被告復稱次子患有重度憂鬱症,原告除未曾聽
聞外,亦未見聞次子診斷證明書、就醫紀錄等之相關文件
,亦未與擔任醫生之原告討論次子的治療計畫。被告早已
取得○○○公民身份多年,卻從未邀約原告辦理○○○依親移民
。近年,被告一再私下委託友人出售原告現住之○○房屋,
甚至找房仲業者於原告上班時進入屋內查看屋況、評估房
屋價值,準備賣掉○○房屋,錢轉海外。被告於○○○住豪宅
、駕名車,其價金均係由原告轉匯予被告,而原告至今仍
駕駛著車齡12年的福特國民車,被告卻於原告年老退休之
際,妄圖密售房屋,將一生工作如老騾之原告掃地出門。
顯見被告自身才真是為了錢而無夫妻情義。
6、原告參加就職單位○○○○○○○○○已久,球齡逾24年,實有5套
球具,第一套係兄長贈與啟蒙原告之用,後續則因原告球
技漸有進步分別買入,然原告僅購入整套價格約在2~4萬
元之國民經濟球具品牌,更無被告所謂價格百萬元以上之
運動器材,原告家中僅有一部國產跑步機,一台國產踏步
機,且原告購入之球具與健身器價位亦為原告經濟能力可
負擔之範圍內,原告並無奢侈浪費之情形。另兩造從未討
論過關於「財產是否留給小孩一事」,原告於數年前曾無
條件資助長子6萬美元供其創業。
(五)聲明:
1、請判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2、被告應給付原告1,487,7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第二項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答辯略以:
(一)約於80幾年間,係原告以臺海兩岸局勢不穩,決定將兩子
送往國外唸書,並欲辦理第二國護照,打算日後若兩岸發
生戰事,全家有退路,或於年老退休時可在國外安享晚年
,惟當時兩造被移民公司欺騙二次均未能辦成,事後於86
年間就由長子甲○○以申請國外留學方式先至○○○念高中,
之後次子卯○○於91年間也比照同樣方式申請前往○○○唸書
,被告因原告要求也陪同前往,嗣於96年間原告以投資移
民方式終辦理移民成功,當時被告還以○○○○公司保單質借
10幾萬元加幣支付代辦費用與相關費用。當時兩造並未約
定在兩子完成學業後,被告即返還臺灣定居,而是約定在
年老時再視狀況決定定居何處。抑者,被告也未曾向原告
表示等取得○○○公民或等65歲取得領取老人年金資格後再
返回臺灣,或好不容易在○○○謀得工作,放棄太可惜等語
。
(二)兩造結婚後,被告曾在臺灣證券公司工作,薪資比擔任軍
醫之原告還高,嗣於79年雖因股市崩盤,多家證券公司相
繼倒閉,被告未能繼續在證券公司工作,但之後被告仍有
從事其他工作(無論在臺灣或在○○○),以工作收入支應
家庭生活費用,並無原告所主張從事不少投資,皆虧損累
賠、血本無歸,經其多次勸阻均充耳不聞之情事。
(三)又被告在○○○陪二子求學期間,雖原告會支付生活費,但
被告之兄長也有給予經濟上支援,且被告亦有在○○○工作
,以支應被告與二子之生活費,並非如原告所主張均是其
一人支付所有費用。至於被告於96年會在○○○購買房屋,
乃因考量當時○○○房價相對臺灣比較便宜,房租反而比較
高,租屋既要支付高額租金,支付多年後,房屋仍是他人
的,何不買受房屋,既可節省租金開銷,又可取得房屋所
有權,日後如不居住,尚可出售獲利。且被告購屋之資金
來源,部分來自親人之贈與資助,部分來自被告工作收入
,還有向銀行之貸款(迄今仍有約近30萬元加幣貸款尚未
清償,均是被告在繳納本息),也非如原告所主張購屋資
金來源全來自原告。縱被告未事先告知,但事後仍有告知
原告,且被告買受房屋,係為讓二子有比較好的生活環境
。此外,在被告前往○○○陪子求學迄至去年止,除疫情期
間,被告與二子常會回臺灣與原告團聚,原告也會二、三
年就來○○○與被告、二子團聚,居住在被告買受之房屋,
雙方關係互動良好,並無感情不佳之情。
(四)再者,兩造在臺灣居住之系爭○○房地,係於85年11月15日
購買,該房地會登記在被告名下,乃因兩造婚後買受的第
一棟房屋(位在○○)登記在原告名下,又當時原告做了有
愧於被告的事情,故雙方約定由被告取得該房地,原告並
同意負擔所有貸款債務(其性質應屬贈與,依據民法第10
30-1條規定,應不得列入夫妻現存婚後財產),但事後原
告並未依約按時繳納房貸本息,被告尚有出售股票並以保
單向○○○○保險公司貸款以清償部分貸款、繳納貸款本息,
亦非全是原告出資繳納。
(五)因原告對於次子原本於○○○大學雙修○○○與○○○,因故放棄
,改就讀○○大學,不符原告期待,無法諒解;且之後次子
因感情受挫及其他因素罹患重度憂鬱症,有輕生念頭,原
告也知悉並曾專程前來○○○看次子。原告未給付被告生活
費迄今已逾5年,致使被告不僅需負擔個人與次子在○○○生
活費、學費等;此外,又因原告常不按時繳納上開○○房地
之貸款本息,造成被告也要負擔系爭○○房地貸款本息,根
本不堪負荷!而在111年3月間被告拜託原告繳納系爭○○房
地貸款本息,原告當時回覆被告可將房屋賣掉,因此,被
告在111年回臺期間始再與原告商量將系爭○○房地出售,
以減輕債務負擔,並請原告到○○○居住,與被告一起陪伴
次子,惟原告卻拒絕。被告因考量原告居住問題,且被告
在○○○尚有工作,無法在臺灣久留,也未堅持出售系爭○○
房地,然為降低利息支出負擔,不得不向○○○○增貸以清償
積欠○○○○公司之一部分借款。當時被告又考量原告前曾忘
記幫被告收信件、打開信件或代繳信用卡款,致被告在不
知情下,遭銀行提告,造成信用卡之信用受影響,多年無
法申請取得信用卡,被告恐舊事重演,因此將戶籍地遷到
北部兄長住處。
(六)承如前述,被告與二子會至○○○,乃因原告提議並安排,
且被告目前仍留在○○○,係因次子患有憂鬱症尚未完全痊
癒,需要家人精神上與經濟上支援,被告怎可能拋下次子
一人留在○○○,自行回臺,置次子於不顧?而原告也知悉
次子患病情事,其可至○○○與被告居住一起,共同陪伴次
子,何以不願為之?況,兩造結婚後,被告善盡為人妻為
人母責任,即使兩造分隔兩地期間,被告仍常與原告聯絡
,或回臺灣與原告相聚,對於兩造婚姻,被告並無任何可
歸責之處,原告未能體諒被告苦衷與背負多筆債務處境,
徒因被告無法負擔債務欲出售房屋,即提起本件訴訟,凡
此可見兩造間之婚姻狀況於客觀上並無達到難以維持婚姻
之破綻程度,僅是原告主觀上不願維持婚姻,原告以民法
第1052條第2項為由訴請離婚,難謂有理由。
(七)縱鈞院認原告訴請離婚有理由(被告否認),但查,原告
在○○○○擔任醫師,與○商也有一些合作案,每年收入約有4
、5百萬元以上,且被告亦有投資先見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並買股票、黃金;抑且,原告也有在○○市新樓儲蓄互助社
存款,並購買很多運動器具放在家裡,其中單是高爾夫球
組至少有8套以上,且還有如健身房所購置之大型運動器
材,其價格超過百萬元以上,故原告不可能無任何財產。
甚且被告也曾聽聞原告表示要將錢拿至銀行信託、放在保
險箱等等,被告原以為原告是不想將錢留給小孩,現始恍
然大悟,其實原告早已計謀離婚、藏錢,其不僅不想把錢
給被告,還想自被告取得錢財,是以,原告主張其無任何
財產,並對外負有債務云云,根本不足採信。茲因原告可
能早已在隱匿財產,恐原告為減少被告對於剩餘財產之分
配,在其提起本件離婚訴訟前五年內隱匿、處分其婚後財
產。
(八)在被告前往○○○陪子求學迄至原告於111年間對被告提起借
名登記訴訟之間,除疫情期間外,被告與二子常會回臺灣
與原告團聚,原告也會二、三年就來○○○與被告、二子團
聚,居住在被告買受之房屋,雙方關係互動良好,並無感
情不佳之情。原告於西元2017年2月來○○○,兩造同遊○○○
;原告於2017年5月至○○○○○參加醫學會議,被告至○○○與
原告會合一起出遊;2018年5月間被告母親過世,被告與
二子回臺奔喪後,原告帶被告去爬山、泡溫泉,外出散心
,且之後原告於2020年1月來○○○,兩造亦有於2月初與次
子同返○○○一起出遊,並至次子曾經就讀之中學看看,嗣
後雙方還計畫在被告於2020年4月回臺灣後,一起出國至○
○賞花,惟後因疫情於同年3月大爆發致無法成行,但在疫
情趨緩後,被告於2022年5月回臺,當時被告住在防疫旅
館時,原告每天均會送餐給被告,且之後原告也幾乎每天
都會帶被告出外走走、上館子、逛夜市、看電影,當時原
告帶被告去○○看夜景、到○○、○○○、○○餐廳吃飯,是原告
主張兩造感情不佳,兩造婚姻難以維持婚姻,孰人能信?
(九)又於原告在112年2月4日提起本件離婚之當日,被告在○○○
房地尚有加幣211457.6元之貸款本金(142,989.55+68468
.05=211457.6元)尚未清償,被告每二週須支付1217.41
元加幣之貸款本息(465+752.41=1217.41元)及保險49.1
6元加幣;此外,被告尚有汽車貸款71819.55元加幣,每
個月須支付969.71元加幣之貸款本息及保險241.68元加幣
,故被告每個月要支付之貸款本息,非僅臺灣房地之抵押
貸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之貸款本息,還有○○○房地
與汽車之貸款本息,經濟壓力相當大。被告為支付該等貸
款本息,即使已近70歲高齡,迄今仍然每日辛苦工作,但
原告於2018年起斷絕經濟支援,不再給付家用,即使○○房
地平常均為原告一人居住使用,原告也不願幫忙繳納該房
地之貸款本息,現反以不實指訴提起本件離婚訴訟,令被
告情何以堪!
(十)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予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
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
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所謂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乃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係民法親
屬編於74年修正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
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
之事由較富彈性。至於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而得請求離婚
之重大事由,主要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且達無法回復
之望作為判斷標準,且此判斷不可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
意欲之主觀面來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標準認定有無難以
維持婚姻之事實,該事實是否已達倘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
,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查:
1、原告主張兩造於74年4月25日結婚,目前兩造婚姻關係仍
存續中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調字卷第19至21頁),堪予認定。
2、又原告主張被告濫行投資,虧損累累,均由原告清償,包
括被告及兩造所生兩子在海外之生活開銷,每月高達約35
萬元云云(婚字卷一第308頁),僅提出被告於87年間出
國時親手書寫之固定繳款細目乙張為證(同前卷第337頁
),被告且否認有濫行投資之情事,而觀上開固定繳款細
目,主要為房貸、汽車貸款、互助會會款、保險費、海外
共同基金、管理費、水電瓦斯費,尚屬一般家庭常見開銷
項目,雖金額較高,然原告自陳其職業為醫師,本屬高收
入族群,其亦未主張其有不能負擔之情事,況原告如有異
議,早於87年間即可以拒絕代償之方式使被告就房貸、汽
車貸款、互助會部分以解約或退出之方式減輕經濟負擔,
原告遲至近30年後始指訴被告濫行投資云云,尚難憑採。
至於上開固定繳款細目中之「消費貸款」,其金額僅60萬
元,雖每月應繳2萬元,於近30年後之今日,該債務是否
仍然存在,尚有疑義。是尚難僅憑被告於近30年前手寫之
固定繳款細目明細遽認被告確有濫行投資之情事。
3、原告雖主張被告不顧原告欲私自出售原告所居住系爭○○房
地云云,惟據被告所提出兩造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婚字卷
一第149至157頁),被告於111年3月14日表示自己無力支
付房貸,請原告繳納等語,原告則回覆:「可以回來賣掉
、我搬出去!」,被告則表示既原告亦同意,與其無力繳
納房貸而使系爭○○房地遭法拍,還不如自行出售,被告會
開始洽詢相關事宜等語,堪認被告並無不顧原告而私自出
售原告所居住系爭○○房地之情事。
4、原告又主張兩造所生長子先行前往○○○求學,被告積極說
服次子一同前往,又向原告宣稱係兩造所生次子意欲出國
求學,被告則要求陪同次子前往○○○照料次子初期生活事
宜,原告以為待次子安頓好被告即會返臺,詎料被告始終
藉詞滯留○○○不歸云云,然據證人即兩造所生長子甲○○到
庭證稱:90年代有台海危機,兩造希望伊有更好的教育,
先讓伊去○○○唸書,後來伊爸媽基於公平性,也希望伊弟
弟有出國唸書的機會,因為伊弟弟比較內向,原告要求被
告要跟著伊弟弟一起去○○○陪伊弟弟唸書,被告自己也想
去,所以這是兩造共同的決定,當時移民○○○的主申請人
是原告,也是原告、伊、伊弟弟一起去登錄、報到,伊與
弟弟都有拿到○○卡,也有拿到永久居留證,但是後來原告
因為工作沒有辦法居住○○○,所以沒有拿到公民權。兩造
沒有特別討論伊與弟弟長大之後,兩造要住在臺灣或○○○
,但之前有提到有可能在臺灣也有可能在○○○,之後再看
著辦。伊媽媽之所以會有部分消費貸款的原因可以上網查
○○○的物價。伊弟弟之前有得到憂鬱症,這是好幾年的過
程,伊弟弟學業不順,感情受挫,曾有個論及婚嫁的對象
跟別人結婚了,後來陸續有幾段感情也不太好,有自殺傾
向,原告有去○○○看弟弟,弟弟也有看醫師吃○、心理治療
好幾年,伊有聽過原告說希望被告一起回來臺灣生活,但
被告覺得伊弟弟的狀況讓被告很擔心,伊弟弟是74年次,
已經工作兩年多了,但被告覺得伊弟弟憂鬱症的狀況還不
是很穩定,生活自理能力也很差,被告之前也有提過希望
原告到○○○生活,但彼此都沒有達到共識,伊弟弟是成年
人,但是回台意願不高,也沒有人叫得動他。之前在○○○
租屋支付租金台幣好幾百萬,都是有去無回,房租很高,
又受到刁難,所以被告在96年左右購買了現在居住的○○○
房屋,因為原告是外科醫師,工作很忙,當時也不像現在
這樣有各式通訊軟體聯絡方便,被告當時被房東刁難,又
覺得現在住的這個房子接近學區,且當時是個不錯的購屋
時機,就沒有先跟原告說,頭期款是被告賣掉汽車,換了
一台比較便宜的汽車以支付,後來事實證明購買現在○○○
居住的這棟房子是不錯的投資,原告在購買這間房屋當下
不知道,買了之後幾個月放假回來才跟原告講,原告知道
後有點不高興,但十幾年前有跟原告解釋,原告就沒有再
提,這期間原告來○○○也有過來這間房屋居住。107年之前
,被告如果不夠錢會跟原告講,原告會不會處理要看原告
的心情,107年之後原告就不給被告費用,伊覺得是因為
伊弟弟學業不好,原告怪罪被告,用經濟因素逼被告斷絕
給伊弟弟的經濟資助,逼弟弟成長,但是現在○○○房子的
貸款還沒付完,被告做餐廳的工作十幾年了,週一至週五
在餐廳工作,餐廳沒有工作的時候,也有在朋友的寵物店
兼職,貸款都是被告在支付,但是在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
前,兩造感情尚稱融洽,111年疫情期間,被告回台時先
住在○○隔離的飯店,隔離完就回到系爭○○房地與原告共同
居住,隔離的時候,原告還會送餐去給被告,兩造也有來
○○住在伊與伊配偶同住的房子(伊於109年10月份與配偶
共同返回臺灣居住),大家有聚餐幫原告慶生及慶祝父親
節,當時兩造互動一切正常,像一般家庭一樣,之前原告
如果到○○○,也會帶被告出遊,被告回臺灣時,兩造也會
一起出遊等語(婚字卷三第194至206頁)。
5、綜核兩造及證人上開陳述,本件原告意欲與被告離婚之理
由,無非兩造理財觀及共同居住地之意見不同,如兩造能
懇切溝通,甚或尋求諮商等專業協助,建立良性溝通管道
,找到雙方問題根源,並學習正確溝通方式,嘗試同理對
方立場、感受、想法,以開放、包容、友善之心態協調磨
合雙方相處之道,兩造婚姻破綻或未重大至無回復可能之
程度,是原告以其個人主觀上喪失維持婚姻意欲訴請離婚
,難以憑採。則原告既不能證明兩造婚姻客觀上存在難以
維持之重大事由,且不能證明被告就兩造婚姻破綻有任何
可歸責之情事,即不能證明兩造間婚姻已合致於民法第10
52條第2項規定得請求離婚之要件。
(二)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訴請離婚,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又原告離婚之訴既經駁回,則其請求於判決離婚
後分配兩造婚後剩餘財產部分,亦無理由,應併駁回之。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
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