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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秉翔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322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3611號),本 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呂秉翔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呂秉翔能預見將自己承租之自小客車交予他人使用,可能因 此幫助他人為詐欺犯行及規避警方循車牌追查,竟仍基於幫 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7月20日上午0時47分 許,向不知情之友人張哲瑋(所涉罪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借用其向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雲公司) 申請之帳號、密碼,向和雲公司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 賃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再交予某不詳詐欺集團(下稱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代步工具。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 年7月17日下午1時29分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溫先生 」將黃政德(所涉幫助詐欺、洗錢等罪嫌,由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905號為不起訴處分)加為 好友,並佯稱如欲貸款需拍攝身分證及親筆簽名之照片,且 需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云云,致黃政德陷於錯誤,於112年7 月21日下午9時9分許,至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之統一超 商龍行門市,將其申設之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萬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共5張,寄至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賴厝門市。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李文森隨即於112年7月23日上午6時52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上開便利商店拿取包裹 ,再前往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貨運站,將 包裹轉寄至空軍一號斗南站。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駕駛 本案車輛,於112年7月24日上午11時33分許,前往臺中市○○ 區○○○0段00○0號大坑郵局旁路邊,給付酬勞予李文森。嗣因 另案被害人遭詐騙後匯款至黃政德所提供上開帳戶,經警循 線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查詢本案車輛承租人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秉翔於審判中坦承不諱,並有如 附表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 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於106年、10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106年度簡字第403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154號、107年度 審訴字第122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經同院以107年度聲 字第520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另因詐 欺案件,經同法院以106年度易字9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2罪經接續執行後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9年 1月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等情,業據起訴書載 明,並引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起訴書 另敘明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同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類 型,犯罪罪質、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被 告再犯,足認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請求 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本院審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 再犯本案,顯然未能知所警惕,核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 釋所謂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㈢被告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 輕之,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率爾提供其承租之車輛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為詐欺犯罪代步工具,助長詐欺犯罪,所為實不可取。另衡 及被告坦承犯行,本件僅係提供犯罪助力,非實際從事詐欺 犯行之人,其不法罪責內涵應屬較低,與其犯罪動機、目的 ,再參以其前科素行,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累 犯部分不重複評價),及被告自陳高職肄業,先前為板模學 徒,育有1名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稱本案並未取得酬勞,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為本案犯 行獲有利得,尚無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志文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卷證 1 證人證述 一、證人即另案被告李文森   112.08.13警詢(偵字第6974號卷第23頁至第26頁)   112.09.12警詢(偵字第6974號卷第27頁至第30頁)   113.02.27偵訊(偵字第6974號卷第197頁至第198頁)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46737號卷】   112.10.24偵訊(偵字第6974號卷第137頁至第139頁)   112.11.10偵訊(偵字第6974號卷第141頁至第143頁) 二、證人即另案被告張哲瑋   113.03.12偵訊(偵字第6974號卷第207頁至第209頁)   113.04.23偵訊(偵字第6974號卷第395頁至第398頁)   113.05.31偵訊(偵字第6974號卷第511頁至第513頁) 三、證人即被害人黃政德   112.08.03警詢(偵字第6974號卷第39頁至第41頁) 【桃檢113年度偵字第12905號卷】    112.10.14警詢(偵字第12905號卷第17頁至第25頁) 四、證人文志為   113.05.06偵訊(偵字第6974號卷第489頁至第491頁)          (具結第493頁) 五、證人陳昇賢   113.05.31偵訊(偵字第6974號卷第511頁至第513頁)           (具結第517頁) 2 書證 一、中檢113年度他字第6036號卷  1.遠傳資料查詢【文志為,0000000000】(他卷第25頁至第29頁)  2.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呂吉銚,0000000000】(他卷第31頁至第33頁)  3.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13年8月12日新北裁管字第1134993913號函及所附呂秉翔112年7月至12月之交通違規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RDL-1561】(他卷第55頁至第61頁)  4.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13年8月12日中市交裁管字第1130092654號函及所附張哲瑋112年7月至12月之交通違規紀錄【MPH-1833】(他卷第67頁至第71頁) 二、中檢113年度偵字第6974號卷  1.李文森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PRO360接案擷圖(偵字第6974號卷第31頁至第37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李文森領取包裹畫面、李文森至大坑郵局向駕駛租賃小客車支人收取報酬】(偵字第6974號卷第43頁至第52頁)  3.黃政德之所申設銀行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字第6974號卷第55頁至第57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偵字第6974號卷第59頁至第61頁)   ③板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字第6974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   ④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字第6974號卷第67頁至第69頁)   ⑤萬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偵字第6974號卷第71頁至第73頁)  4.被害人帳戶明細及取簿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字第6974號卷第75頁)  5.和運行動服務有限公司汽車出租單、租賃契約【RDJ-5209】(偵字第6974號卷第121頁至第125頁)  6.李文森之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6974號卷第145頁、第153頁)  7.【RDJ-5209】之車行紀錄(偵字第6974號卷第163頁至第171頁)  8.張哲瑋112年7月23日至25日之0000000000號電話雙向通聯及上網歷程(偵字第6974號卷第175頁至第187頁)  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3月18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13809號函及所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偵字第6974號卷第221頁至第223頁)  10.張哲瑋113年3月12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與呂秉翔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6974號卷第225頁至第226頁、第227頁至第369頁)  11.車號查詢車籍資料RDJ-5209(偵字第6974號卷第429頁)  12.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13年4月30日南市交裁字第1130625507號函【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歸責駕駛人違規1筆】(偵字第6974號卷第435頁)  13.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113年5月3日嘉監單雲字第1130102712號函及所附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112年7月1日至7月31日違規紀錄及行為人歸責相關違規裁罰資料(偵字第6974號卷第439頁至第445頁)  14.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9日和雲113字第0165號函(偵字第6974號卷第527頁至第529頁) 三、桃檢113年度偵字第12905號卷【調卷】  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112年11月6日合金昌平字第1120003178號函及所附黃政德開戶資料、117年7月1日至31日之交易明細(偵字第12905號卷第33頁至第39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8月2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52811號函及所附黃政德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12905號卷第41頁至第49頁)  3.黃政德之板信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12905號卷第51頁至第53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4日儲字第1121232834號函及所附黃政德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偵字第12905號卷第55頁至第61頁)  5.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18日凱銀集作字第11200042375號函及所附黃政德開戶基本資料、112年7月1日至31日之交易明細(偵字第12905號卷第63頁至第71頁)  6.黃政德提供對話紀錄及相關資料(偵字第12905號卷第77頁至第81頁)  7.黃政德之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2905號卷第83頁至第87頁) 四、其他  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96號起訴書【被告:文志為】(偵字第6974號卷第403頁至第407頁)  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6919號起訴書【被告:文志為】(偵字第6974號卷第409頁至第428頁)  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919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陳昇賢】(偵字第6974號卷第497頁至第498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6974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張哲瑋】(偵字第6974號卷第549頁至第551頁)  5.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79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李文森】(偵字第6974號卷第535頁至第547頁)  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6974號起訴書【被告:李文森】(偵字第6974號卷第553頁至第559頁)  7.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2905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黃政德】(偵字第12905號卷第301頁至第306頁) 3 被告供述 一、被告呂秉翔   113.04.23偵訊【證人】(偵字第6974號卷第3   95頁至第398頁)(具結第399頁)   113.05.31偵訊【證人】(偵字第6974號卷第5   11頁至第513頁)(具結第515頁)   113.08.19警詢(他卷第79頁至第83頁)

2025-02-17

TCDM-114-簡-219-20250217-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璇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0404、11360、12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犯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Google pixel 6pro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癸○○為通訊軟體Line「親愛的 錢包還好嗎」追星群組、fac ebook「SEVENTEEN周邊收售買賣小宅地」、「SEVENTEEN專 輯小卡買賣草原」社團之成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 別基於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之犯意,在上開群組或社團貼文 發起團購或販賣韓國偶像專輯或周邊商品之活動供有意願之 其他成員參加填寫訂單或留言購買,而附表「告訴人」欄所 載之人於瀏覽得悉上開貼文後均陷於錯誤而參與團購活動填 寫訂單或留言填寫欲購買商品及數量,再分別依指示匯款至 癸○○指定之帳戶內(個別匯款時間、金額與過程,均詳如附 表「匯款」欄所載)。嗣因附表「告訴人」欄所載之人匯款 完成後,均遲未收到所欲購買之商品,且聯絡癸○○未果而察 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寅○○、乙○○、甲○○、巳○○、戊○○、己○○、丑○○、辰○○、 子○○、劉○○(中華民國97年出生,無積極證據證明癸○○主觀 上明知或已預見劉○○為少年)、庚○○、辛○○、卯○○、丙○○、 午○○、丁○○訴由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壬○○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被告癸○○對於下列所引用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並得 作為本案之證據(見本院卷第197頁),且於本案言詞辯論 終結前,均未予爭執或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270至285頁) 。且查,被告就其所為之自白或不利於己之供述,並未主張 遭到任何不正方法,復無事證足認該等自白或供述有遭受任 何不正方法,倘經與本案其他事證互相佐證補強而得認與事 實相符,均得為證據。另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雖 均屬傳聞證據,惟均經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同意有證據能 力,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予爭執,復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認前揭證據資料亦有證據能力。至於本案下列引用非供述 性質之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甚高關聯性,又查無事證 足認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且 無依法應予排除之情事,亦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認定:   上開犯罪事實,除有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及自白(見8690號警卷第8至10、16至21頁;113年度偵字第 10404號卷第11至16、35至36頁;本院卷第197、259、275、 281頁),並有證人即告訴人寅○○(見8690號警卷第47至48 頁;本院卷第198至200頁)、證人即告訴人乙○○(見8690號 警卷第57至58頁;本院卷第259至262頁)、證人即告訴人甲 ○○(見8690號警卷第60至63頁;7833號警卷第30至33頁;本 院卷第204至210頁)、證人即告訴人壬○○(見7833號警卷第 43至44頁;本院卷第201至203頁)、證人即告訴人巳○○(見 8690號警卷第255至256頁;本院卷第265至269頁)、證人即 告訴人戊○○(見8690號警卷第81至82頁;本院卷第262至265 頁)、證人即告訴人己○○(見8690號警卷第98至99頁)、證 人即告訴人丑○○(見8690號警卷第108至112頁)、證人即告 訴人辰○○(見8690號警卷第141至142頁)、證人即告訴人子 ○○(見8690號警卷第150至152頁)、證人即告訴人劉○○(見 8690號警卷第167至169頁)、證人即告訴人庚○○(見8690號 警卷第191至192頁)、證人即告訴人辛○○(見8690號警卷第 198至200頁)、證人即告訴人卯○○(見8690號警卷第215至2 16頁)、證人即告訴人丙○○(見8690號警卷第225至226頁) 、證人即告訴人午○○(見8690號警卷第235至237頁)、證人 即告訴人丁○○(見8690號警卷第第242至244頁)之證述可佐 ,且有告訴人寅○○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 訴人寅○○提出之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內容截圖、匯款交易明 細截圖(見8690號警卷第45至46、49至53頁);告訴人乙○○ 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告訴人乙○○提供表單頁面與匯款交易紀錄截圖(見5360號警 卷第363至367、371至373頁);告訴人甲○○之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甲○○提出之通訊軟體頁面及對 話內容截圖、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8690號警卷第64、67至 69、77頁);告訴人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告訴人巳○○提出通訊軟體頁面與訂購表單截圖、告訴人 巳○○當庭提供行動電話轉帳交易紀錄翻拍照片(見8690號警 卷第261至265、267至268頁;本院卷第287頁);告訴人戊○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戊○○提出之 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內容截圖、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8690 號警卷第79、83至89頁);告訴人己○○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己○○提出之 對話內容與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8690號警卷第97至96、10 0至102頁);告訴人丑○○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告訴人丑○○提出匯款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 見8690號卷第106至107、118、120、124、126至130頁); 告訴人辰○○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辰 ○○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及匯款交易截圖(見8690號警卷 第137至140、143至146頁);告訴人子○○之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子○○提出之通訊軟體貼文及 對話內容與訂購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8690號警 卷第148至149、154至163頁);告訴人劉○○之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劉○○提出之通訊軟體頁面及對 話內容截圖(見8690號警卷第165至166、173至185頁);告 訴人庚○○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洲派出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見8690號警卷第188至190頁);告訴人辛○○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 局南投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辛○○提出之通訊軟體 頁面、對話內容與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8690號警卷第194 至197、201至211頁);告訴人卯○○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卯○○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及通訊軟體 頁面、對話內容截圖(見8690號警卷第213至214、217至223 頁);告訴人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 人丙○○提出通訊軟體頁面及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8690號警 卷第227至231、233頁;5360號警卷第231頁);告訴人午○○ 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見8690號警卷第238至240頁);告訴人丁○○之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湖內分局湖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丁○○提出之對話內容、匯款交 易明細與通訊軟體頁面截圖(見8690號警卷第245至251頁) ;告訴人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 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告訴人壬○○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通訊軟體 頁面及對話內容截圖(見7833號警卷第41、45、61至63頁) ;證人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7833號警 卷第37至39頁;本院卷第63至117頁);將來商業銀行113年 12月18日將(作查)字第1131700442號函檢附證人甲○○帳戶交 易明細(見本院卷第41至49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 行113年12月26日合金昌平字第1130003672號函檢附被告之 母所申辦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19至131頁 )等在卷可參,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供述與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應可採信。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 定,應予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 取財罪。 二、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 ,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 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 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 情。且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 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 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 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 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 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又以網際網路 犯詐欺取財罪,其原因動機各人不一,犯罪情節、手段未必 盡同,且犯罪遭查獲後,有坦承面對己過者,也有事證明確 但仍飾詞圖卸者。是以,縱使觸犯相同罪名者,即會因為個 別犯罪動機、情節與犯後態度等,使得個別行為人在行為危 害程度、主觀惡性等方面均有不同,但法律科處此類犯罪, 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等 法律效果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 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 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 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 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被告本案就附表 所載部分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雖均非可取,但審酌被告就 其本案於偵查中即已知坦承認罪,相當程度上節省訴訟成本 之耗費,且被告各次所為犯行詐得款項之金額並非鉅額,最 低金額僅為300元,則本院以上述之主觀、客觀因素等加以 衡酌,認被告各次犯行縱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量處 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1年仍猶嫌過重,而有情輕法重堪資 憫恕之處,均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不實訊息而對如附表所示告訴人施詐獲取財物,破壞社會秩 序及人我間互信基礎,所為均非可取。兼衡以被告犯後於偵 查、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但並未能與各告訴人和解、調解或 加以賠償、返還所取得之金錢與各次被告犯罪所得金額等情 節,暨其自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工作(見本院卷第282 頁)、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如量處如附表「主文」欄 所示之刑。另依被告之最新前案紀錄表,可知其另涉犯其他 案件與本案可能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而得定應 執行之刑,故本院就被告所犯本案數罪刑,爰不予併定其應 執行刑,嗣就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依法聲請 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權益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 求。 肆、沒收: 一、被告本案所為各次犯行取得之款項,均為其犯罪所得之物, 此等款項雖未扣案,但亦未合法發還與各告訴人,若宣告沒 收或追徵價額,也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列之情事,仍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移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扣案Google pixel 6pro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SIM卡)為被告所有,並供被告為本案貼文所用之物,業經 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75頁),堪認是被告所有並供 其犯罪所用之物,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之必要。 三、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沒收新制係 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 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 (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 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 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 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 。」,故本案對被告所為之沒收、追徵價額等諭知僅於主文 另立一項為之,附此敘明。 四、至於其餘扣案物,依被告所述,顯難認與被告本案犯罪有何 關聯性,故本院並無從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用程序法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雯提起公訴,由檢察官廖俊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匯款 主文 1. 寅○○ 寅○○於113年4月15日下午4時48分,匯款300元至癸○○所使用、由其母親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內(帳號詳卷)。 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 乙○○ 乙○○於113年4月15日晚上8時37分,匯款600元至癸○○所使用之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 甲○○ 甲○○於113年4月16日晚上11時29分,匯款300元至癸○○所使用之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4. 壬○○ 壬○○於113年4月17日下午4時11分,匯款300元至癸○○所指定、由不知情之甲○○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卷),甲○○於同日晚上10時9分將包含上開款項之24,829元轉帳至其所申辦將來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卷),甲○○再依癸○○之指示於同日晚上10時12分將包含上開款項之1,200元自其所申辦將來商業銀行帳戶轉匯到癸○○所使用之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5. 巳○○ 巳○○於113年4月18日凌晨0時10分,匯款600元至癸○○所使用之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6. 戊○○ 戊○○於113年4月21日晚上9時3分,匯款1,900元至癸○○所使用之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7. 己○○ 己○○於113年4月22日晚上8時31分,匯款1,000元至癸○○所使用之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8. 丑○○ 丑○○於113年4月22日晚上8時33分,匯款1,000元至癸○○所使用之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9. 辰○○ 辰○○於113年4月22日晚上11時23分,匯款2,500元至癸○○所使用之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0. 子○○ 子○○於113年4月24日晚上10時53分、113年4月25日上午10時59分,分別匯款980元、980元至癸○○所使用之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1. 劉○○ 劉○○於113年4月27日下午6時28分,匯款950元至癸○○所使用之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2. 庚○○ 庚○○於113年4月28日下午1時57分,匯款5,000元至癸○○所使用之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3. 辛○○ 辛○○於113年4月28日晚上8時38分,匯款880元至癸○○所使用之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4. 卯○○ 卯○○於113年4月30日下午2時23分,匯款5,200元至癸○○所使用之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5. 丙○○ 丙○○於113年5月9日晚上11時53分,匯款970元至癸○○所使用之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6. 午○○ 午○○於113年5月14日晚上10時33分,匯款1,480元至癸○○所使用之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7. 丁○○ 丁○○於113年5月16日晚上8時49分,匯款1,500元至癸○○所使用之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1-24

CYDM-113-訴-469-2025012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長霖續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慈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6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 曾千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 107年6月13日 100,000元 6046444 00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 曾千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 107年6月13日 100,000元 6046445

2025-01-24

TCDV-113-除-461-20250124-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郭欣怡提起公訴(111年度軍 少連偵緝字第1號),被告因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辛○○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玖罪,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未扣案犯罪所得 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①犯罪事實欄一、㈠第五行所 載「附表依」更正為「附表一」。②犯罪事實欄一、㈡第四至 五行、第六至八行、第十三至十四行所載「附表三」更正為 「附表三編號2至14」及第五行所載「附表依」更正為「附 表三編號2至14」。③犯罪事實欄一、㈢第五行所載「附表依 」更正為「附表三編號1」。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七行 所載「被告先後20次犯行」更正為「被告先後19次犯行」。 ⑤起訴書附表更正為本判決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 書所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之自白」為證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辛○○於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 於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同年○月○日生效施行 (下稱現行洗錢防制法),是經比較被告為本案行為時本應 適用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及行為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 規定,當以現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較有利於被 告。據上,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 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現行洗錢防制法第 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 三、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且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 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 負責。據此,被告辛○○與「舞王」、「可樂」及少年陳○諺 、朱○翰、張○維、張○賢、陳○琦與其他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間 ,基於自己犯罪之意共同參與並各自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 之一部,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是其等 間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皆係 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 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至被告所犯十九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犯行,則因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時間有異且侵害法益 不同,應分論併罰之。另被告為成年人,是其與少年陳○諺 、朱○翰、張○維、張○賢、陳○琦共犯上開十九罪,均應依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予以加重其 刑。末經比較被告於本案行為時應適用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行為後之一 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與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亦見一百零五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較有利於 被告。秉此,被告因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 犯行,本應依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 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予以減輕其刑,然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 ,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即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 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 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故法院於決定想 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 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 ,故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 刑法第五十五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 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 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 五十九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 因子。執此,被告於本案所犯上開十九罪,因均依想像競合 犯之規定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以致無從 適用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十六 條第二項予以減輕其刑,惟本院於量刑時,當併同其於偵查 中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之自白,一併衡酌並加以評價。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辛○○不思循正當途徑獲 取所需,反貪圖不法報酬而加入本案詐騙集團擔任車手頭, 負責募集車手及提供資訊指示車手測試人頭帳戶及提領詐騙 款項再向車手收取詐得款項層轉本案詐騙集團上游成員之工 作,藉以達成掩飾、隱匿詐騙所得之目的,嚴重侵害附表所 列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與社會金融交易秩序,所為甚 非,並兼衡其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均坦認犯行 明確之犯後態度及其於本案詐騙集團負責之環節與分工地位 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狀況等一切 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之應執行刑如主文。 五、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 被告辛○○於偵查中供稱:其收取車手提領之詐得款項後,可 獲得提領款項百分之三之報酬等語,再核計附表二、附表四 、附表五之車手提領款項之百分之三,可知被告獲取之報酬 為新臺幣(下同)五萬三千九百九十九元,當屬其之犯罪所 得,爰依上開法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八條第 一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於本次修法 經移列於同法第二十五條,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 依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案之沒收自應適用裁判時即現 行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又現行洗錢防制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乃採義務沒收主義,考量洗錢行為 輾轉由第三人為之者,所在多有,實務上常見使用他人帳戶 實現隱匿或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情形,倘若洗錢標的限於行 為人所有,始得宣告沒收,除增加司法實務上查證之困難, 亦難達到洗錢防制之目的,是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宣 告沒收,應以行為人對之得以管領、支配為已足,不以行為 人所有為必要,此觀現行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立 法理由,係為澈底阻斷金流、杜絕犯罪,並減少犯罪行為人 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非屬犯 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即明。據上,附表所 列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出之款項旋遭提領並交由被 告層轉本案詐騙集團上游成員,惟扣除被告從中獲取之報酬 五萬三千九百九十九元外,尚乏證據證明其餘詐得款項係由 被告管領、支配,故難認被告就其取得之報酬外之其他遭隱 匿之洗錢財物具有實際掌控權,自無從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 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就其餘詐得款項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 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手法 金額(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金額(新臺幣) 1 酉○○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7日10時許,去電酉○○,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酉○○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委由其妻林秋芬於右揭時間匯款30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5月27日11時9分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詹忠霖 30萬元 2 卯○○ (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8日18時許,去電卯○○,佯稱係其領班,因購買商品沒錢付款,使卯○○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6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5月29日12時40分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詹忠霖 6萬元 3 乙○○ (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9日14時許,去電乙○○,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乙○○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3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5月29日15時5分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詹忠霖 3萬元 4 庚○○○(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8日17時12分許,去電庚○○○,佯稱係其姑姑的女婿,因亟需借錢軋票,使庚○○○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5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5月29日14時7分許 卓蘭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郭家慧 5萬元 5 甲○○ (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8日15時46分許,去電甲○○,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甲○○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委由其子柯正義於右揭時間匯款3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5月29日13時49分許 卓蘭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郭家慧 3萬元 附表二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人 提領帳戶 金額(新臺幣) 1 108年5月27日12時12分42秒 宜蘭縣○○鎮○○路00號OK便利商店羅東民權店 陳○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詹忠霖 2萬元 2 108年5月27日12時13分21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3 108年5月27日12時14分1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4 108年5月27日12時16分36秒 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宜泰門市 陳○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詹忠霖 2萬元 5 108年5月27日12時17分30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6 108年5月27日12時18分29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7 108年5月27日12時19分42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8 108年5月27日12時20分41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9000元 9 108年5月28日1時17分32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統一超商羅義門市 陳○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詹忠霖 2萬元 10 108年5月28日1時19分7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11 108年5月28日1時20分16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12 108年5月28日1時22分43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冬山義新店 陳○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詹忠霖 2萬元 13 108年5月28日1時23分29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14 108年5月28日1時24分13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15 108年5月28日1時24分59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16 108年5月28日1時25分53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1萬元 17 108年5月29日7時55分11秒 宜蘭縣○○鎮○○○路000號新光人壽羅東服務中心 陳○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詹忠霖 200元 18 108年5月29日10時40分57秒 宜蘭縣○○鎮○○○路00號全聯福利中心羅東中正店 陳○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詹忠霖 200元 19 108年5月29日11時13分33秒 宜蘭縣○○鎮○○○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羅東南豪店 陳○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詹忠霖 2萬元 20 108年5月29日11時14分24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1萬1000元 21 108年5月29日13時44分57秒 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五結國道店 吳育維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詹忠霖 2萬元 22 108年5月29日13時45分33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23 108年5月29日13時46分2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24 108年5月29日14時2分50秒 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五結門市 吳育維 卓蘭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郭家慧 2萬元 25 108年5月29日14時3分55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1萬元 26 108年5月29日14時42分45秒 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宜蘭五結店 吳育維 卓蘭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郭家慧 2萬元 27 108年5月29日14時43分37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28 108年5月29日14時44分31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1萬元 29 108年5月29日15時39分44秒 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五結國道店 吳育維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詹忠霖 2萬元 30 108年5月29日15時41分40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1萬元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手法 金額(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金額(新臺幣) 1 巳○○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4日22時許,去電巳○○,佯稱係教授,因亟需借錢周轉,使巳○○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委由其妻陳木蘭於右揭時間匯款28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6月18日15時15分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家名 28萬元 2 丁○○ (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0日11時許,去電丁○○,佯稱係其妹妹,因亟需借錢周轉,使丁○○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3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6月20日13時18分許 永豐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呂泓興 3萬元 3 申○○ (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3日17時30分許,去電申○○,佯稱係其外甥,因亟需借錢周轉,使申○○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5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6月24日12時38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柏宏 5萬元 4 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4日11時許,去電戊○○,佯稱係長川窗簾負責人,因亟需借錢,使戊○○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12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6月24日12時42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柏宏 12萬元 5 丑○○ (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4日13時36分許,去電丑○○,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丑○○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10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6月24日14時11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周志遠 10萬元 6 未○○ (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2日某時許,去電未○○,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未○○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27萬9000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6月24日14時30分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宮可軒 27萬9000元 7 戌○○ (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5日9時許,去電戌○○,佯稱係其哥哥之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戌○○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分別匯款15萬元、12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6月25日13時49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岡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周志遠 12萬元 8 謝鳳英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6日14時13分許,去電謝鳳英,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謝鳳英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5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6月26日15時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曉君 5萬元 9 寅○○ (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3日12時許,去電寅○○,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寅○○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分別匯款17萬5000元、3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7月5日15時5分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曉君 3萬元 10 己○○ (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1日19時41分許,去電己○○,佯稱係訂房網站人員,因誤刷12筆費用,金融帳戶會被自動扣款,使己○○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分別匯款4萬9988元、4萬9988元、4萬9988元至右揭帳戶 ①108年7月1日20時39分許 ②108年7月1日20時42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蔡雅羽 ①4萬9988元 ②4萬9988元 11 辰○○ (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6日18時55分許,去電辰○○,佯稱係訂房網站人員,因誤植訂房次數,金融帳戶會被自動扣款,使辰○○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共計278萬3509元至右揭帳戶 自108年7月6日20時38分許起至同年月7日1時20分許止共計59次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琇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鄭琇馨等帳戶 共計278萬3509元 12 壬○○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4日15時許,去電壬○○,佯稱係沙鹿中正獅子會會長,因亟需借錢周轉,使壬○○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分別匯款15萬元、10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6月25日12時許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環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世昌 15萬元 13 子○○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6日9時許,去電子○○,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子○○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分別匯款12萬元、18萬元、10萬元、10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6月26日11時20分許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周令渝 ①12萬元 14 癸○○ (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8日13時20分許,去電癸○○,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癸○○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2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6月28日15時15分許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北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鍾明睿 2萬元 附表四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人 人頭帳戶 金額(新臺幣) 1 108年6月20日14時6分 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權中門市 張○維 永豐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呂泓興 2萬元 2 108年6月20日14時7分 同上 同上 同上 1萬元 3 108年6月24日13時10分22秒 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羅東新興東店 張○維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柏宏 12萬元 4 108年6月24日14時44分2秒 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羅東門市 張○維 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周志遠 2萬元 5 108年6月24日14時45分10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6 108年6月24日14時46分6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7 108年6月24日14時47分1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8 108年6月24日14時48分4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9 108年6月24日15時36分20秒 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羅高門市 張○維 張○賢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宮可軒 2萬元 10 108年6月24日15時37分24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11 108年6月24日15時38分26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12 108年6月24日15時39分24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13 108年6月24日15時40分21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14 108年6月24日15時41分19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15 108年6月24日15時42分20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16 108年6月24日16時11分40秒 宜蘭縣○○鎮○○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宜蘭公正店 張○維 張○賢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宮可軒 1萬元 17 108年6月25日0時6分46秒 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鎮農會民權分部 張○維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宮可軒 2萬元 18 108年6月25日0時7分23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19 108年6月25日0時7分56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20 108年6月25日0時8分31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21 108年6月25日0時9分9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22 108年6月25日0時9分42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23 108年6月25日0時10分16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5000元 24 108年6月25日0時10分47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3000元 25 108年6月25日12時45分19秒 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羅東新興東店 張○維 張○賢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環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世昌 2萬元 26 108年6月25日12時45分58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27 108年6月25日12時47分5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28 108年6月25日12時47分37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29 108年6月25日12時48分9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30 108年6月25日12時48分50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31 108年6月25日12時49分25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32 108年6月25日13時18分14秒 宜蘭縣○○鎮○○街000號國華國中 張○維 張○賢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環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世昌 6000元 33 108年6月25日14時26分55秒 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郵局 張○維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岡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周志遠 6萬元 34 108年6月25日14時28分7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6萬元 35 108年6月26日12時17分3秒 宜蘭縣○○鎮○○路000號台新銀行羅東分行 張○賢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周令渝 2萬元 36 108年6月26日12時17分55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37 108年6月26日12時18分38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38 108年6月26日12時19分23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39 108年6月26日12時20分7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40 108年6月26日12時48分36秒 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潤霖門市 張○賢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周令渝 1萬元 41 108年6月26日12時50分18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5000元 42 108年6月26日12時51分17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3000元 43 108年6月26日12時52分44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1000元 44 108年6月26日13時43分59秒 宜蘭縣○○鎮○○路000號國泰人壽羅東大樓 張○賢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周令渝 900元 45 108年6月27日9時43分41秒 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郵局 張○維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曉君 2萬元 46 108年6月27日9時44分37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47 108年6月27日9時45分46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1萬元 48 108年6月28日15時31分38秒 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冬山群英郵局 張○賢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北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鍾明睿 2萬元 49 108年7月1日20時42分39秒 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冬山義新店 張○維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蔡雅羽 2萬元 50 108年7月1日20時43分18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51 108年7月1日20時44分23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52 108年7月1日20時45分1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53 108年7月1日20時45分45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1萬9000元 54 108年7月5日15時15分51秒 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五結國道店 張○維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曉君 2萬元 55 108年7月5日15時16分26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1萬元 56 108年7月7日1時28分19秒 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宜泰門市 張○維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鄭琇馨 2萬元 57 108年7月7日1時33分23秒 宜蘭縣○○鎮○○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羅東金鼎店 張○維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鄭琇馨 1萬元 58 108年7月7日1時25分59秒 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宜泰門市 張○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鄭琇馨 2萬元 59 108年7月7日1時26分44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1萬元  附表五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人 人頭帳戶 金額(新臺幣) 1 108年6月18日17時24分9秒 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鎮農會民權分部 陳○琦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家名 2萬元 2 108年6月18日17時24分45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3 108年6月18日17時25分16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4 108年6月18日17時25分49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5 108年6月18日17時31分18秒 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郵局 陳○琦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家名 2萬元 6 108年6月18日17時32分26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7 108年6月18日17時34分56秒 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鎮農會民權分部 陳○琦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家名 2萬元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軍少連偵緝字第1號   被   告 辛○○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辛○○(微信代號「排骨」)自民國108年3月中旬起加入由微 信代號「舞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微信代號「可樂」 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共同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 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騙集團犯罪組織(下 稱本案詐騙集團),係擔任「車手頭」角色,負責依上游之 指示募集車手,並依「可樂」、「舞王」提供資訊指示車手 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測試無誤後提領詐欺贓款,及向車手收 取款項後轉交上游等工作。辛○○與共犯即吳育維(所涉詐欺 等罪嫌,已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1年訴字第111號判決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及少年陳○諺、朱○翰、張○維、 張○賢、陳○琦(以上少年5人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部分, 另案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真實姓名均詳卷) 分別擔任「車手頭」、「收水」、「車手」等角色,負責依 本案詐騙集團指示,領取裝有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存摺之包 裹,測試該提款卡可否使用,以及持提款卡、密碼提領詐欺 贓款,再將贓款轉交予辛○○等工作。辛○○即以此分工參與本 案詐騙集團之犯罪組織,並為下列行為: (一)辛○○與吳育維、少年陳○諺及微信代號「舞王」所屬之本 案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 ,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之其他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 間撥打電話,並以附表依所示之詐騙手法,使附表一所示 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匯 款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附表一所示之人 頭帳戶內,再由辛○○指示吳育維持如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 提款卡,於附表二所示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將帳戶內之贓款領出後再交由辛○○收受, 辛○○再轉交予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其等以此等洗錢 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使難以追查本案詐騙集團上開犯 罪所得。嗣經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發現受騙而報 警循線查獲。 (二)辛○○與少年朱○翰、張○維、張○賢及微信代號「舞王」所 屬之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 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之其他不詳成員,於附表三所 示之時間撥打電話,並以附表依所示之詐騙手法,使附表 三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附表三所 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三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附表三所 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辛○○指示少年張○維、張○賢持如附 表四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四所示之「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提款金額」,將帳戶內之贓款領出後 再交由辛○○收受,辛○○再轉交予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 ,其等以此等洗錢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使難以追查本 案詐騙集團上開犯罪所得。嗣經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或被 害人發現受騙而報警循線查獲。 (三)辛○○與少年陳○琦及微信代號「舞王」所屬之本案詐騙集 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本 案詐騙集團之其他不詳成員,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時間 撥打電話,並以附表依所示之詐騙手法,使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告訴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 匯款時間,將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附表三 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辛○○指示少年陳○琦持如附 表五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五所示之「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提款金額」,將帳戶內之贓款領出後 再交由辛○○收受,辛○○再轉交予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 ,其等以此等洗錢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使難以追查本 案詐騙集團上開犯罪所得。嗣經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告訴 人發現受騙而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卯○○、乙○○、庚○○○、甲○○、陳木蘭、丁○○、申○○、丑○ ○、未○○、戌○○、寅○○、午○○、己○○、辰○○、癸○○分別訴由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辛○○之供述 被告辛○○就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 2 證人即同案被告吳育維之證述 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之犯罪事實 3 證人即同案少年陳○諺之證述 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之犯罪事實 4 證人即同案少年朱○翰之證述 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犯罪事實 5 證人即同案少年張○維之證述 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犯罪事實 6 證人即同案少年張○賢之證述 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犯罪事實 7 證人即同案少年陳○琦之證述 如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之犯罪事實 8 被害人林秋芬之指述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 9 告訴人卯○○之指訴及存摺明細1份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 10 告訴人乙○○之指訴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 11 告訴人庚○○○之指訴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 12 告訴人甲○○之指訴及雲林縣西螺鎮農會匯款回條1份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 13 告訴人陳木蘭之指訴及洋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1份 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 14 告訴人丁○○之指訴及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份 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 15 告訴人申○○之指訴 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 16 被害人戊○○之指述及安泰銀行匯款委託書1份 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 17 告訴人丑○○之指訴及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份 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 18 告訴人未○○之指訴及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份 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 19 告訴人戌○○之指訴及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2份 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 20 被害人謝鳳英之指述及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匯出匯款條1份 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 21 告訴人寅○○之指訴及桃園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單1份 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 22 告訴人午○○之指訴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份、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 23 被害人丙○○之指述 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 24 告訴人己○○之指訴及網銀匯款擷取照片1張 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 25 告訴人辰○○之指訴 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 26 被害人壬○○之指述及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2份 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 27 被害人子○○之指述 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 28 告訴人癸○○之指訴及存摺明細1份 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 29 金融機構交易明細、提款機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辛○○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 條 第2款之洗錢罪嫌。被告與同案被告吳育維、少年陳○諺、朱 ○翰、張○維、張○賢、陳○琦等人就上揭犯行間,有犯意連絡 及行為分擔,請分別以共同正犯論處,並請依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 被告先後20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以分論併罰 。至被告如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所示所提領之款項並未 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係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惟查被告於108年3月中旬加入本案詐 騙集團組織後,向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款,而涉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等事實,業經最 高法院於110年3月25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判決確定 ,而被告於本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時間 係在上開經起訴、判決確定之最早犯行即108年5月24日所為 犯行之後,本案非被告所犯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 亦無證據足認在此期間被告有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 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情形,是其違法行為,仍繼 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 仍論為一罪。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間與已確定之前案相同, 其成員雖因犯罪組織分工架構略有不同,然其本案參與犯罪 組織之犯行係已確定之前案參與犯罪組織同一時間之繼續行 為,揆諸上開說明,其本案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應為前案確 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自不能更為其他實體上裁判,惟 此部分罪嫌與前揭認定涉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嫌,具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郭欣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孟謙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入人頭帳戶   金額 (新臺幣) 1 林秋芬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7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予林秋芬之夫酉○○,佯稱係其友人,亟需借錢周轉,使酉○○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委由林秋芬於右揭時間匯款30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5月27日上午11時9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詹忠霖 30萬元 2 卯○○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8日下午6時許,撥打電話予卯○○,佯稱係其領班,因購買商品沒錢付款,使卯○○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6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5月29日中午12時40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詹忠霖 6萬元 3 乙○○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9日下午2時許,撥打電話予乙○○,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乙○○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3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5月29日下午3時5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詹忠霖 3萬元 4 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8日下午5時12分許,撥打電話予庚○○○,佯稱係其姑姑的女婿,因亟需借錢軋票,使庚○○○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5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5月29日下午2時7分許 卓蘭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郭家慧 5萬元 5 甲○○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8日下午3時46分許,撥打電話予甲○○,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甲○○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3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5月29日下午1時49分許 卓蘭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郭家慧 3萬元 附表二: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人頭帳戶   金額 (新臺幣) 1 108年5月29日下午1時44分57秒 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五結國道店 合作金庫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詹忠霖 2萬元 2 108年5月29日下午1時45分33秒 同上 同上 2萬元 3 108年5月29日下午1時46分2秒 同上 同上 2萬元 4 108年5月29日下午2時2分50秒 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五結門市 卓蘭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郭家慧 2萬元 5 108年5月29日下午2時3分55秒 同上 同上 1萬元 6 108年5月29日下午2時42分45秒 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宜蘭五結店 同上 2萬元 7 108年5月29日下午2時43分37秒 同上 同上 2萬元 8 108年5月29日下午2時44分31秒 同上 同上 1萬元 9 108年5月29日下午3時17分32秒 宜蘭縣○○鄉○○○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宜蘭五結店 同上 1萬元 10 108年5月29日下午3時18分29秒 同上 同上 5,000元 11 108年5月29日下午3時39分44秒 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五結國道店 合作金庫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詹忠霖 2萬元 12 108年5月29日下午3時41分40秒 同上 同上 1萬元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入人頭帳戶   金額 (新臺幣) 1 陳木蘭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4日晚間10時許,撥打電話予陳木蘭之夫巳○○,佯稱係教授,亟需借錢周轉,使巳○○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委由陳木蘭於右揭時間匯款28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6月18日下午3時15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西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家名 28萬元 2 丁○○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0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予丁○○,佯稱係其妹妹,亟需借錢周轉,使丁○○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3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6月20日下午1時許 永豐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呂泓興 3萬元 3 申○○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3日下午5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申○○,佯稱係其外甥,因亟需借錢周轉,使申○○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5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6月24日中午12時38分許 台新銀行永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柏宏 5萬元 4 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4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予戊○○,佯稱係長川窗簾負責人,因亟需借錢,使戊○○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12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6月24日中午12時許 台新銀行永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柏宏 12萬元 5 丑○○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4日下午1時36分許,撥打電話予丑○○,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丑○○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10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6月24日下午2時5分許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周志遠 10萬元 6 未○○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2日上午11時33分許,撥打電話予未○○,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未○○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27萬9千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6月24日下午2時30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中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宮可軒 27萬9千元 7 戌○○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5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予戌○○,佯稱係其哥哥之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戌○○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分別匯款15萬元、12萬元至右揭帳戶 ①108年6月25日上午10時47分許 ②108年6月25日下午1時36分許 ①合作金庫銀行大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王嘉慧 ②旗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志遠 ①15萬元 ②12萬元 8 謝鳳英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6日下午2時13分許,撥打電話予謝鳳英,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謝鳳英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5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6月26日下午3時許 合作金庫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吳曉君 5萬元 9 寅○○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3日中午12時許,撥打電話予寅○○,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寅○○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17萬5千元、3萬元至右揭帳戶 ①108年7月3日中午12時30分 ②108年7月5日下午2時40分 ①竹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曾凱晨 ②合作金庫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吳曉君 ①17萬5千元 ②3萬元 10 午○○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日晚間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午○○,佯稱係其訂房網站工作人員,因疏失多訂12筆,金融帳戶會重複扣款,使午○○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分別匯款23,188元、12,985元9,232元至右揭帳戶 ①108年7月2日晚間9時27分許 ②108年7月2日晚間9時53分許 ③108年7月2日晚間10時6分許 ①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③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23,188元 ②12,985元 ③9,232元 11 丙○○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日晚間7時43分許,撥打電話予丙○○,佯稱係訂房網站人員,因誤植訂房次數,金融帳戶會被自動扣款,使丙○○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2萬3千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7月2日晚間9時30分許 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3千元 12 己○○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1日晚間7時41分許,撥打電話予己○○,佯稱係訂房網站人員,因誤刷12筆費用,金融帳戶會被自動扣款,使己○○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5萬元元至右揭帳戶 ①108年7月1日晚間8時39分許 ②108年7月1日晚間8時42分許 ③108年7月1日晚間9時7分許 ①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②第一銀 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③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13 辰○○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6日晚間6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辰○○,佯稱係訂房網站人員,因誤植訂房次數,金融帳戶會被自動扣款,使辰○○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共計2,783,509元至右揭帳戶 自108年7月6日晚間8時38分許起至同年月7日凌晨1時20分許止共59次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等 共計2,783,509元 14 壬○○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4日下午3時許,撥打電話予壬○○,佯稱係其沙鹿中正獅子會會長,因亟需借錢周轉,使壬○○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分別匯款15萬元、10萬元至右揭帳戶 ①108年6月25日上午11時54分許 ②108年6月26日上午11時38分許 ①渣打銀行環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世昌 ②彰化銀行晴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張冠舜 ①15萬元 ②10萬元 15 子○○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6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予子○○,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子○○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分別匯款12萬元、18萬元、10萬元、10萬元至右揭帳戶 ①108年6月26日上午10時許 ②10年6月27日上午11時許 ③108年6月27日上午11時許 ④10年6月27日上午11時許 ①新光銀行中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周令渝 ②嘉義民權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蔡靖倫 ③臺灣企銀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蔡靖倫 ④第一分行竹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蔡靖倫 ①12萬元 ②18萬元 ③10萬元 ④10萬元 16 癸○○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8日下午1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癸○○,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癸○○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2萬元至右揭帳戶 108年6月30日下午1時33分許 遠東銀行北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附表四: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人 人頭帳戶 金額 (新臺幣) 1 108年6月20日上午10時10分5秒 宜蘭縣○○鎮○○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羅東分行 張○維 合作金庫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元 2 108年6月20日上午10時14分 同上 同上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元 3 108年6月20日下午2時6分 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權中門市 同上 同上 2萬元 4 108年6月20日下午2時7分 同上 同上 同上 1萬元 5 108年6月24日下午1時10分22秒 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羅東新興東店 同上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元 6 108年6月24日下午2時44分2秒 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羅東門市 同上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7 108年6月24日下午2時45分19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8 108年6月24日下午2時46分6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9 108年6月24日下午2時47分1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10 108年6月24日下午2時48分4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11 108年6月24日下午3時36分20秒 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羅高門市 張○維 張○賢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12 108年6月24日下午3時37分24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13 108年6月24日下午3時38分26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14 108年6月24日下午3時39分24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15 108年6月24日下午3時40分21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16 108年6月24日下午3時41分19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17 108年6月24日下午3時42分20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18 108年6月24日下午4時11分40秒 宜蘭縣○○鎮○○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宜蘭公正店 同上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9 108年6月25日凌晨0時6分46秒 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鎮農會民權分部 同上 同上 2萬元 20 108年6月25日凌晨0時7分23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21 108年6月25日凌晨0時7分56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22 108年6月25日凌晨0時8分31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23 108年6月25日凌晨0時9分9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24 108年6月25日凌晨0時9 分42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25 108年6月25日凌晨0時10分16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5千元 26 108年6月25日凌晨0時10分47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3千元 27 108年6月25日中午12時45分19秒 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興東店 同上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28 108年6月25日中午12時45分58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29 108年6月25日中午12時47分5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30 108年6月25日中午12時47分37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31 108年6月25日中午12時48分9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32 108年6月25日中午12時48分50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33 108年6月25日中午12時49分25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34 108年6月25日下午1時18分14秒 宜蘭縣○○鎮○○街000號國華國中 同上 同上 6千元 35 108年6月25日下午2時26分55秒 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郵局 同上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6萬元 36 108年6月25日下午2時28分7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6萬元 37 108年6月25日下午2時27分3秒 同上 張○賢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38 108年6月25日下午2時28分9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39 108年6月25日下午2時29分22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40 108年6月25日下午2時30分26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41 108年6月25日下午2時31分36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42 108年6月26日上午11時47分44秒 宜蘭縣○○鎮○○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羅東分行 同上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43 108年6月26日中午12時17分3秒 宜蘭縣○○鎮○○路000號台新銀行羅東分行 同上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44 108年6月26日中午12時17分55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45 108年6月26日中午12時18分38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46 108年6月26日中午12時19分23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47 108年6月26日中午12時20分7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48 108年6月26日中午12時48分36秒 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潤霖門市 同上 同上 1萬元 49 108年6月26日中午12時50分18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5千元 50 108年6月26日中午12時51分17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3千元 51 108年6月26日中午12時52分44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1千元 52 108年6月26日下午1時43分59秒 宜蘭縣○○鎮○○路000號國泰人壽羅東分行 同上 同上 900元 53 108年6月27日上午9時43分41秒 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郵局 張○維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54 108年6月27日上午9時44分37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55 108年6月27日上午9時45分46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1萬元 56 108年6月28日中午12時58分16秒 宜蘭縣○○鎮○○○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羅東分行 張○賢 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57 108年6月28日中午12時59分22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58 108年6月28日下午1時0分25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59 108年6月28日下午1時1分24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60 108年6月28日下午1時28分47秒 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冬山群英郵局 同上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61 108年6月28日下午1時29分49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1萬元 62 108年6月28日下午3時31分38秒 同上 同上 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63 108年7月1日凌晨1時9分45秒 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鎮農會民權分部 張○維 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64 108年7月1日凌晨1時10分17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65 108年7月1日凌晨1時10分51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1萬元 66 108年7月1日晚間8時42分39秒 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冬山義新店 同上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67 108年7月1日晚間8時43分18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68 108年7月1日晚間8時44分23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69 108年7月1日晚間8時45分1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70 108年7月1日晚間8時45分45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1萬9千元 71 108年7月1日晚間8時47分57秒 同上 張○賢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72 108年7月1日晚間10時34分5秒 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羅東鎮農會 同上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萬元 73 108年7月1日晚間10時34分47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74 108年7月4日下午1時1分54秒 宜蘭縣○○鎮○○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羅東北成店 張○維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2萬元 75 108年7月4日下午1時2分29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1萬元 76 108年7月4日下午4時7分46秒 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郵局 同上 同上 2萬元 77 108年7月4日下午4時8分38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78 108年7月4日下午4時9分40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1萬元 79 108年7月5日下午3時15分51秒 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五結國道店 同上 同上 2萬元 80 108年7月5日下午3時16分26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1萬元 81 108年7月6日晚間9時10分16秒 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潤昌門市 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82 108年7月6日晚間9時11分15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83 108年7月6日晚間9時12分23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84 108年7月6日晚間9時13分23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85 108年7月6日晚間9時14分21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86 108年7月6日晚間9時15分19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87 108年7月6日晚間9時16分21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88 108年7月6日晚間9時17分22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1萬元 89 108年7月6日晚間9時26分14秒 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興東店 張○賢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90 108年7月6日晚間9時26分14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91 108年7月6日晚間9時27分32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92 108年7月6日晚間9時28分11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93 108年7月6日晚間9時28分49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94 108年7月6日晚間9時29分27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95 108年7月6日晚間9時30分7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96 108年7月6日晚間9時30分47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1萬元 97 108年7月7日凌晨0時38分46秒 宜蘭縣○○鄉○○路○○號全家便利商店宜蘭廣源店 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98 108年7月7日凌晨0時39分15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99 108年7月7日凌晨0時40分55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9千元 100 108年7月7日凌晨0時38分54秒 宜蘭縣○○鄉○○路00號冬山鄉農會 張○維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101 108年7月7日凌晨0時39分32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102 108年7月7日凌晨0時40分20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103 108年7月7日凌晨0時40分56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2萬元 104 108年7月7日凌晨0時41分40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6千元 105 108年7月7日凌晨1時28分19秒 宜蘭縣○○鎮○○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金鼎店 同上 同上 2萬元 106 108年7月7日凌晨1時33分23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1萬元 107 108年7月7日凌晨1時25分59秒 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宜泰門市 張○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108 108年7月7日凌晨1時26分44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1萬元   附表五: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人 人頭帳戶 金額 (新臺幣) 1 108年6月18日下午5時24分9秒 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鎮農會民權分部 陳○琦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2 108年6月18日下午5時31分18秒 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郵局 同上 同上 2萬元 3 108年6月18日下午5時34分56秒 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鎮農會民權分部 同上 同上 2萬元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 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 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4-11-20

ILDM-113-訴-528-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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