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3年度司催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曾蕙薰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4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 74-ND-000491 股票 1 1000 002 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 82-ND-055920 股票 1 1000 003 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 82-ND-055921 股票 1 1000 004 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 82-ND-055922 股票 1 1000 005 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 82-ND-055923 股票 1 1000 006 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706 股票 1 611 007 合興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34 股票 1 500 008 合興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138 股票 1 106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
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KSDV-113-司催-409-2024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