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魏淑華
相 對 人 吳三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9年3月2日、109年
5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第一順位至第三順位之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3,960,000元、96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
因相對人於109年3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三筆共計4,250,000元
,並申請信用卡使用,詎未依約繳付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共積欠本金3,560,97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
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
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
戶查詢、催告函、電話紀錄、信用卡申請書、債權計算書及
關係戶科目餘額查詢表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11月7日
發函通知相對人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
人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中埔鄉 北興 40-5 57.4 全部 002 嘉義市 興村 58-10 78 1000分之2 003 嘉義市 興村 58-40 21 全部
附表(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第 ㄧ 第二 層 層 計 001 1798 嘉義市○○路000號 嘉義市○村段000 00地號 住房、住宅、鋼筋混凝土造 、三層 35.53 34.50 70.03 陽台、電梯樓 梯間 20.69、16.3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興村段1815建號、面積622.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CYDV-113-司拍-128-202411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