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14號
原 告 曾國雄
黎維鵬
吳榮德
鍾順耀
李蘊佶
邱聰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複 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複 代理人 丘浩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
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6原告請求利息起算日欄之記載
,應由「110年8月1日」更正為「109年8月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TPDV-113-勞訴-214-20250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