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V-113-勞訴-214-20250321-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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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民事裁定,主要是針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前一份判決書中的筆誤進行更正。具體來說,是關於原告請求利息起算日的記載錯誤,將原本的「110年8月1日」更正為「109年8月1日」。法院認為這個錯誤屬於明顯的筆誤,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做出了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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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14號 原 告 曾國雄 黎維鵬 吳榮德 鍾順耀 李蘊佶 邱聰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複 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複 代理人 丘浩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 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6原告請求利息起算日欄之記載 ,應由「110年8月1日」更正為「109年8月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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