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謝淑鈴
被 告 吳鳳嬌即許賜川之繼承人
許珠枝即許賜川之繼承人
許昇翔即許賜川之繼承人
吳玠儀即許賜川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及裁判費3,0
00元,尚應補繳20,7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HLDV-113-補-217-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