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謝淑鈴 被 告 吳鳳嬌即許賜川之繼承人 許珠枝即許賜川之繼承人 許昇翔即許賜川之繼承人 吳玠儀即許賜川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及裁判費3,0 00元,尚應補繳20,7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