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交簡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宣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
第72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交訴字第10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宣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科刑等,除證據部分補充「被
告陳宣光在本院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所載(詳如附件,另本案
在偵查中即已和解,告訴人在本院請求從輕量刑,並且同意
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二、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刑法第276條、第62條
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調偵字第72號起訴書
犯罪事實
一、陳宣光於民國113年7月25日17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貨車附載蔡和修、蔣貴榮、蕭英蕊、賴宥蓁、
呂佳美、黃詠綺、陳秀任等乘客,行經臺中市○○區○道0號公
路南向184.3公里處,本應注意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應減速
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雨、道路照明設備
無照明、柏油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尚可,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行經上開路段,未依規定減
速,因雨勢打滑失控不慎撞擊外側護欄,致上開乘客送醫急
救,然呂佳美經送醫仍因雙側肋骨骨折及左肺挫傷併氣胸,
頸椎骨折,肝脾動脈破裂致嚴重創傷及其併發症等不治死亡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宣光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死者家屬黃芝芹、證人即乘客蔡和修、蔣
貴榮、蕭英蕊、陳秀任、賴宥蓁、黃詠綺指述情節相符,而
被害人呂佳美確因本件車禍死亡,亦經本檢察官督同法醫師
相驗屍體屬實,並填有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及檢驗報告書1份
在卷為證,又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大甲分隊
警員提供之職務報告、座位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初步分
析研判表、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死亡通知單
、醫療診斷證明書、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救護記
錄表、醫療診斷證明書、沙鹿總院手術紀錄單、出院病歷摘
要、CT檢查報告單、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大甲
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被告陳宣光、證人蔡和
修、蔣貴榮、賴宥蓁、黃詠綺提供之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
綜合醫院醫療診斷證明書、證人賴宥蓁、黃詠綺提供之長庚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A1A2類交通事
故攝影蒐證檢視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行車
執照、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駕駛
、國道公路警察局受理110報案紀錄單、國道公路警察局第
七公路警察大隊通信聯絡暨工作紀錄表、車損照片、內政部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113年9月10日國道
警七刑字第1130010469號相驗照片暨燒錄光碟、內政部警政
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
報告暨報驗書、國道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刑事組偵查佐提供之
職務報告、交通部中央氣象署113年10月9日中象綜字第1130
059087號函暨所附113年7月龍井自動氣象站逐時氣象紀錄及
113年7月25日15時至19時逐10分鐘風向風速觀測資料、臺中
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中市車鑑0000000
案)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洵堪認定。
二、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
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
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
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訂有明文。查被告考領有普通貨車
駕駛執照,自應注意上揭規定,且依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提供
資料得知113年7月25日17時當時最大風速17.6(m/s);最
大風向206(360°);降水量14.0(mm);平均風風速7.1(
m/s);平均風風向194.0(360°)等節,被告案發時因大雨
強風失控打滑撞擊外側護欄肇事,經送請臺中市車輛行車事
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被告駕車行為為肇事原因,是被告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形,顯見被告就本件車禍具有過失甚明,是
核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又被告於
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
理人員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
認為肇事人,此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大甲分
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係對於
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另被告與被害人家屬黃芝芹、黃郁淳、黃紫珺業已達成調
解,並有嘉義市東區113年11月20日嘉市○區○○○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調解委員會113年度民調字第0336號調解書在卷
足憑,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因一時
疏失而罹刑典,事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已與被害人家
屬達成調解,請審酌犯後態度,從輕量刑。
CYDM-114-嘉交簡-171-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