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國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3,265元,及自民國95年9月
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92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SLDV-113-司促-14814-2025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