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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告呂國群,要求呂國群償還欠款313,265元,以及從95年9月13日起算的利息(年利率8.92%),還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呂國群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拿著法院的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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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國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3,265元,及自民國95年9月 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9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