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酬勞及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28號
原 告 藏寶盒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柏銓間請求給付酬勞及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
文到10日內,具狀陳報本件品牌行銷合約之契約當事人係「我愛
夏天餐酒館」或是「蘇柏銓」?如原告主張簽約人係「我愛夏天
餐酒館」,而欲以「我愛夏天餐酒館」為起訴對象,原告應具狀
更正被告,並提出「我愛夏天餐酒館」之工商登記資料或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KSEV-114-雄簡-128-20250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