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6

案號

KSEV-114-雄簡-128-20250206-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藏寶盒創意事業有限公司告蘇柏銓,要求支付酬勞和違約金。法院要求原告釐清,當初簽品牌行銷合約的對象是「我愛夏天餐酒館」還是蘇柏銓本人。如果原告堅持告「我愛夏天餐酒館」,就要更正被告,並提供餐酒館的工商登記資料和負責人的戶籍謄本。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28號 原 告 藏寶盒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柏銓間請求給付酬勞及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 文到10日內,具狀陳報本件品牌行銷合約之契約當事人係「我愛夏天餐酒館」或是「蘇柏銓」?如原告主張簽約人係「我愛夏天餐酒館」,而欲以「我愛夏天餐酒館」為起訴對象,原告應具狀 更正被告,並提出「我愛夏天餐酒館」之工商登記資料或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