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塗文芳
相 對 人 賴阿淑
債 務 人 蔡炎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蔡炎崑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2年9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1,1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9月1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
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應
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
店契約所負之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
自墊付日起按抵押權人借款利率加百分之四點七五計
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蔡炎崑,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債務人蔡炎崑於①②102年10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260
萬元②50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
期為①②122年10月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
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①②113年7月15日即未繳納本息
,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13,227,149元及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雖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4年7月7日因配偶贈與移轉登記予
相對人賴阿淑,惟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住宅貸款契約等
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
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
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屯區 松竹 517-5 87.00 全部 2 臺中 北屯區 松竹 603 7.00 全部 3 臺中 北屯區 松竹 604 150.00 6分之1 4 臺中 北屯區 松竹 605 132.00 100分之6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64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人行道,店舖,住宅,梯間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一層:27.40 二層:63.70 三層:61.55 四層:64.05 五層:51.24 騎樓:30.98 突出物一層:14.72 合計:313.64 陽台:22.57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號
TCDV-113-司拍-566-2025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