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43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麗儒
被 告 夏守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萬6,89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KSEV-113-雄簡-2431-202502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