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簡秀瓊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升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王奕欣間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06,200元(計算式:583,800+222,400=806,2
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SLDV-114-補-185-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