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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簡秀瓊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升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王奕欣間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06,200元(計算式:583,800+222,400=806,2 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