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6

案號

SLDV-114-補-185-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簡秀瓊告大升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和王奕欣,請求損害賠償,但還沒繳裁判費。法院算了一下,要繳10,730元。所以法院現在要求簡秀瓊在收到通知的五天內補繳,不然就要駁回她的訴訟。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簡秀瓊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升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王奕欣間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06,200元(計算式:583,800+222,400=806,2 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