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9258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代 理 人 蘇偉譽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電話:00-0000-0000
債 務 人 温少華 住○○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温少華所有對於第三人太麻里郵
局之存款債權,惟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
詢表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東縣太麻里鄉。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CTDV-113-司執-89258-2025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