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美商安矽思公司(ANSYS, Inc.)
法定代理人 Janet Lee
訴訟代理人 張雯菁
複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連家麟律師
楊淇皓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宗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熊國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謝煒勇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樂民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IPCV-113-民著上-13-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