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4
案號
IPCV-113-民著訴-22-20241004-1
字號
民著訴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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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 原 告 美商安矽思公司(ANSYS, Inc. ) 法定代理人 Janet Lee 訴訟代理人 張雯菁即安矽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複 代理 人 馮昌國律師 連家麟律師 蔡佩諮律師 被 告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成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 被 告 蔡弘毅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 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