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61號
債 權 人 葉吉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淑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本件利率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法律依據為何?(民法第20
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
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TCDV-114-司促-8461-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