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4-司促-8461-20250328-1
摘要
葉吉良聲請法院對康淑玉發支付命令,但法院發現葉吉良聲請的利率依據不明確(超過了法定利率),要求他在五天內補正相關法律依據,不然就會駁回他的聲請。這個裁定不能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61號
債 權 人 葉吉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淑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補正本件利率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法律依據為何?(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