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V-114-司促-8461-202503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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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葉吉良聲請法院對康淑玉發支付命令,但法院發現葉吉良聲請的利率依據不明確(超過了法定利率),要求他在五天內補正相關法律依據,不然就會駁回他的聲請。這個裁定不能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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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61號 債 權 人 葉吉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淑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補正本件利率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法律依據為何?(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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