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96號
原 告 廖紀琇
被 告 洸寅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謙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7,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SLEV-114-士補-96-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