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CDV-113-補-2535-2025010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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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5號 原 告 陳律穎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吳品蓁律師 被 告 廖紀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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