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1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蘇偉譽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素如發支
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7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63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萬8,974元) 1 利息 7,988元 109年9月12日 113年11月5日 (4+55/365) 5% 1,657.78元 小計 1,657.78元 合計 2萬632元
TCEV-114-中補-518-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