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24號
聲 請 人 余祖訓
相 對 人 林上紘
張其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八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8紙,附表編號001之付款地未載,附表編號002至008
之付款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利息未約定,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
,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632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3年1月17日 11,780,310元 113年7月31日 113年7月31日 CR00000000 002 112年6月30日 6,200,000元 112年12月31日 112年12月31日 CH0000000 003 112年6月30日 12,400,000元 112年12月31日 112年12月31日 CH0000000 004 112年6月30日 12,400,000元 112年12月31日 112年12月31日 CH0000000 005 112年6月30日 9,300,000元 112年12月31日 112年12月31日 CH0000000 006 112年6月30日 31,000,000元 112年12月31日 112年12月31日 CH0000000 007 112年6月30日 15,500,000元 112年12月31日 112年12月31日 CH0000000 008 112年6月30日 6,200,000元 112年12月31日 112年12月31日 CH0000000
TPDV-114-司票-6324-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