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恆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
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
司商標之衣服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恆綺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惟扣案仿冒佩佩豬商標之衣服1件,屬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偵字第395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
報告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之衣服1件,係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
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1頁),堪認前開
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
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
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KSDM-114-單聲沒-6-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