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鋒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
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鋒宇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路000 號。
理 由
一、被告張鋒宇因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1
3 年12月7 日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經諭知具
保後亦覓保無著,衡酌其無固定住居所,且有逃亡事實(經
通緝後緝獲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
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予以羈押;其後並經裁定自11
4 年3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經本院提訊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
酌案件進行程度,認被告如能確實具保並限制住居之情況下
,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准被告
於提出新臺幣2 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
住居於其陳報之屏東縣○○鄉○○路000 號居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
、第101 條之2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吳 昱 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PCDM-112-金訴-755-202503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