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106號
原 告 洪雲莉
被 告 徐健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TPEV-113-北補-3106-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