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64號
原 告 黃正中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裕勝即徐晨揚發支付
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11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FYEV-114-豐補-64-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