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0

案號

FYEV-114-豐補-61-20250120-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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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61號 原 告 黃正中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裕勝即徐晨揚發支付 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11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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