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戴錦珠
相 對 人 周戴玉羽
關 係 人 戴玉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周戴玉羽(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戴錦珠(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周戴玉羽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戴玉靜(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妹妹,相對人因失智症,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
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
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妹妹戴玉
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等親)。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新國民醫療社團法人新國
民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種)。
㈢周孫元診所113年10月25日元字第11300000311號函及後附精
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意識清楚,雙眼可張
開。詢問名字,相對人回答戴玉羽,再詢問其他個人資料,
無法回應,無法回答正確生日及其他個人資料,不認得妹妹
和看護。對於其他問題,相對人無法完成標準化測驗。對於
算術,無法完成標準化測驗。請相對人閉眼、舉手,相對人
無法配合完成。思考流程及內容無法探知。目前沒有明顯知
覺障礙,如幻覺行為。判斷力、定向感缺損,不知道自己所
在地,無法回答今日日期年月。短期記憶力,無法正確完成
訊息登錄。長期記憶無法探知。相對人符合失智症之診斷。
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
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等語。
㈣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3年12月9日桃社師字第113155號函
及後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
訪視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茲參
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聲請人為相對人五妹,關係人為
相對人四妹,相對人雙親、配偶及兒子均亡故,相對人現與
外籍看護同住,並由外籍看護照料其日常生活起居,相對人
所有事務均由相對人手足們共同商議決定,並由聲請人主責
辦理及保管重要證件。相對人目前日常生活開銷均仰賴其遺
眷半俸及每月老人津貼,加總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5
,000元,然其支應相對人與外籍看護所有費用每月需支出約
50,000元,另相對人手足已協助其計算其開銷費用等,預計
其存款僅能用於113年12月,然其存款及收入將不足以支應
時,會由相對人二弟戴興新協助先行墊付每月25,000元之開
銷差額費用。查聲請人、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願
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相對人
弟弟戴興新、妹妹戴明珠及戴梅珠同意推舉聲請人、關係人
擔任上開職務,亦有其等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
第4頁背面),復據聲請人表示相對人其餘手足們均以口頭
表示知曉且同意本件聲請,且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極
不適任之情狀存在,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
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
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TYDV-113-監宣-950-20250218-1